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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磊抢劫、抢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11号罪犯陈磊,男,1993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磊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