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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昝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121号原告昝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日。委托代理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昝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香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