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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碧与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舒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碧,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舒佳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赵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智。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被告舒佳学,男,汉族。原告赵碧与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舒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2005年8月3日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土地、物业管理、园艺作物种植等。该公司在经营期间登记成立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期间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其经营管理服务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二公司在经营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擅自超越其经营范围,在盐亭、新都等地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2014年两年间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在盐亭开发“日月星辰”房地产项目需工程建设周转资金为名向原告等人吸收公众存款后,均分别向债权人出具了加盖其公司法人印章的借条。借据中均约定了资金利息和还款期间。2015年7月14日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佳学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二公司有关主要从业人员已相继被刑事拘留。在经营期间,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赵碧处吸收公众存款340万。2014年12月10日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书面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了资金利息为每月102000元,并定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上述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供述了在盐亭境内向原告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5年10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已收取了本院移交的相关材料。上述事实有二被告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借条、银行转款凭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拘留证、移送案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其法定代表人擅自向原告赵碧等不特定人群人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碧的起诉。本案退还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