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建业与于永初康宝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张建业,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于永初,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告:康宝山,男,汉族,职员,住抚松县。原告张建业与被告于永初、康宝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张建业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业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业撤回对被告于永初、康宝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建业负担。审判员 彭希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