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告王凤兰、李晓明、祝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王凤兰,李晓明,祝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刘孝成,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兰,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晓明,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祝力,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告王凤兰、李晓明、祝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14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沈俊竹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