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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富成与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成,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富成。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继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成诉被告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成撤回起诉。诉讼费9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