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富成与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成,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富成。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继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成诉被告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成撤回起诉。诉讼费9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