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交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雪英、吴建洪与吴建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英,吴建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交民初字第334号原告王雪英,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炕头贩村炕头**号,身份证号:3308211954********。被告吴建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那春利。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雪英诉被告吴建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雪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俊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