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何丽娜与孙勤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娜,孙勤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77号原告何丽娜。委托代理人张亚芬(原告何丽娜之母),天津市自行车厂退休职工,天津市南开区云阳道云阳东里12-1-203号。被告孙勤,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娜与被告孙勤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娜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