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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何丽娜与孙勤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娜,孙勤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77号原告何丽娜。委托代理人张亚芬(原告何丽娜之母),天津市自行车厂退休职工,天津市南开区云阳道云阳东里12-1-203号。被告孙勤,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娜与被告孙勤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娜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