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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谢家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谢家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李淑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1725。被告:谢家发,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5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诉被告谢家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淑华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谭 敏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滕云龙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