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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芸芸与李男英、周虎翔、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芸芸,李,周虎翔,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086号原告林芸芸,女,2008年2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林胜利,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柯爱玲,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男英,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虎翔,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1巷1号。被告阳光保险集团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地址:西安市含光路南段68号交通科技大厦3层。本院在审理林芸芸诉李男英、周虎翔��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林芸芸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芸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芸芸撤回对李男英、周虎翔、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林芸芸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洪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