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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尤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慧,阚宝平,褚夫艳,范海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尤慧,女。被执行人阚宝平,男。被执行人褚夫艳,女。被执行人范海港,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褚夫艳所有的城建苏堤春晓A-15-108号房产。因双方已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褚夫艳所有的城建苏堤春晓A-15-10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靖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