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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徽县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小霞、廖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信用合作联社,张小霞,廖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徽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徽县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职务:理事长地址: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4号委托代理人张翔徽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小霞,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生。被告廖利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生。原告徽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小霞、廖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县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霞、廖利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2年7月5日,被告张小霞、廖利军向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是2015年8月1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资金的安全,现依照民诉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被告张小霞、廖利军经依法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故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被告张小霞向原告徽县信用合作联社麻沿信用社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50000元,经双方面谈,被告张小霞、廖利军夫妇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2012年7月24日,原告徽县信用合作联社麻沿信用社与被告张小霞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日期2012年7月25日,到期日期2014年7月25日。被告廖利军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因此成诉。。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书、面谈笔录、还款承诺书、《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原告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原告本金并清偿利息,属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清偿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小霞归还原告徽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清偿利息。被告廖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