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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卢玉庆与胡顺萍、徐从森、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庆,胡顺萍,徐从森,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卢玉庆,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会,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顺萍,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徐从森,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诉讼代表人:胡顺萍,经理。原告卢玉庆诉被告胡顺萍、徐从森、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玉庆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玉庆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320元,由原告卢玉庆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法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杨洪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