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金利与杜德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金利,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德会,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邢建华,易县正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利与被告杜德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金利负担。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范玉桐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小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