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53年2月15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永登县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民事起诉状,经本院调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法律规定需公告送达,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原告拒不交纳,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火勋婕代理审判员 张明慧人民陪审员 罗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汉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