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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孙某,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209号。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