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宋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孟某,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483号申请人王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孟某,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工,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宋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赵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申请人王某以被申请人孟某作为借款人,被申请人宋某、赵某作为担保人向其借款人民币65000元,至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000元未予偿还,现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孟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50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宋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赵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某和担保人杜桂君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权证×××0009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孟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5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宋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三、将被申请人赵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000元予以冻结;四、将申请人王某和担保人杜桂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权证×××00098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