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丁绍晋、林之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富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建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绍晋,居民。被执行人林之菊,居民。被执行人丁绍宇,居民。被执行人陈龙兵,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丁绍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并进行了冻结,另对被执行人丁绍宇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