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51号原告袁清,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司机,住河北省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吕振宏,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地址天镇县东门外。公司负责人王风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袁清承担。审 判 长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人民陪审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