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学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