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吴海飞与杨海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8号原告吴某。被告杨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2006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相识不足一年即到化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叫杨国豪,××××年××月出生,现读小学二年级,女孩叫杨某乙,××××年××月出生,现读小学一年级。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殴打原告,为摆脱家庭暴力侵害,原告已离家四年,有家不敢回,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尽快摆脱被告的暴力侵害,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儿女杨国豪、杨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生育长子杨国豪,现读小学二年级;××××年××月生育女儿杨某乙,现读小学一年级。婚后因家庭生活、情感等问题沟通不够,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原告遂于2015年9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甲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对情感及家庭问题处理协调不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积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