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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阜阳颍东区金明木业门市部,经营场所颍东区东方红建材城。经营者刘某某。被告:葛某某(葛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葛某某全家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15年10月16日本院通知原告刘某某到庭问话,要求原告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现在被告葛某某居住的确切地点,但直到如今一直未予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0元,由原告刘全明负担。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