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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春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炭黑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红,安达市炭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林春红,现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安达市炭黑厂。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林春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炭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绥民二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春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安民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安达市炭黑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安达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安达市炭黑厂的破产申请,本院应将该案移送安达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绥民二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宪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