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学兵与丁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兵,丁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65-1号申请执行人:方学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丁晓琴,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方学兵与被执行人丁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7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晓琴有银行存款,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丁晓琴银行存款人民币409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