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与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正、马延梅、叶章强、钟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正,马延梅,叶章强,钟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3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号。负责人:刘卫国。被执行人: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乡环园中路大舜物流201室。法定代表人:陈明正。被执行人: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乡三家庄东段206室。法定代表人:詹旋泉。被执行人: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8号晶源物流201室。被执行人:陈明正,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延梅,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章强,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剑,女,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与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正、马延梅、叶章强��钟剑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新证经字第3626号公证书及(2015)西新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正、马延梅、叶章强、钟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正、马延梅、叶章强、钟剑偿还欠款260万元及利息23781.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明正名下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正、马延梅、叶章强、钟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舜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宁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越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正、马延梅、叶章强、钟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