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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杜德会与王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会,王金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杜德会,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邢建华,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利,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卢印刚,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会与被告王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德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杜德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