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杜德会与王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会,王金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杜德会,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邢建华,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利,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卢印刚,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会与被告王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德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杜德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