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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7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黔江区支行水田分理处与颜道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水田分理处,颜道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32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水田分理处,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水田乡。法定代表人付国超,该单位主任。被告颜道余,男,生于196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水田分理处与被告颜道余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水田分理处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