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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616号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自成,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云。被告刘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阚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