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年义,法律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海燕,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0元(全额14680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连晓娟-2-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