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杜巧芸与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村第十三生产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巧芸,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村第十三生产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杜巧芸,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紫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芬。被告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村第十三生产队。诉讼代表人余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竹青。原告杜巧芸诉被告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村第十三生产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春萍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巧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振芬,被告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村第十三生产队诉讼代表人余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巧芸诉称:原告系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村第十三生产队队员。1983年,原告作为爷爷杜关史为户主的家庭成员之一承包自留山;1986年,原告作为父亲杜根强户的家庭成员之一承包了被告处的责任田。2004年12月31日原告与案外人王志军登记结婚,丈夫王志军系城镇居民。原告结婚后一直在西街村居住生活,且户籍未迁出。2015年,被告将收取的2014年吴乐畈土地征收补偿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每人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5万元。但被告以原告已结婚为由,对于原告应得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却不予分配。原告曾多次向村委会及妙高街道办事处要求解决此事,但均无果。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依法享有平等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款等分配权,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应得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5万元;二、被告今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征地奖励房及其他经济权益时原告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村第十三生产队辩称:1、原告提出的自留山问题,自留山和责任田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2、1986年田承包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承包证,承包期限明确载明是1986-2000年为止,到2000年承包证已经失效,后生产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原告出嫁之后,其责任田在没有人接收的情况下,原告父亲以向生产队交纳田租的方式耕种,直至原告弟弟结婚后,原告的田由原告的弟媳妇和侄女接收。吴乐村在2000年后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吴乐村村民的户主都在合同上签字,包括原告的爷爷和弟弟,正因为原告不是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未在合同上以及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在协议上签字的成员都分得了相应份额。要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得到生产队和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原告亦未得到认可。综上,原告并非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巧芸出生后户籍即落户在被告处(原吴乐村第一生产队)。1986年,原告作为其父亲杜根强户的家庭成员之一承包了被告处的责任田。2004年12月31日,原告与案外人王志军登记结婚,王志军系城镇居民。2014年被告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5年被告将收取的吴乐畈土地征收补偿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人均50000元,原告未分得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承包耕地使用证、土地征收款分配清单、分配表,被告提供的征地补偿协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归被征收单位所有,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杜巧芸诉请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其前提是原告必须具备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诉请被告今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征地奖励房及其他经济权益时原告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同理原告也需具备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上,该案的争议本质上属于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该争议不属于法院主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巧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