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龙生与裴广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胡龙生,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裴广昌,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龙生与被执行人裴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185000元。现因申请人胡龙生与被执行人裴广昌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