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8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承新与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新,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84-2号申请执行人:张承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永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承新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承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4515元,执行费2012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承新与被执行人徐永田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徐永田以其所持有的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张承新债务67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永田所持有的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价67700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张承新部分债务;剩余债务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三、申请执行人张承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