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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新顺与新乡市大型运输公司、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陈新顺。委托代理人郭海星。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大型运输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黄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凌现文,经理。被告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原新乡市交通局)。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顺诉被告新乡市大型运输公司、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新顺负担。审 判 长  尚志毅审 判 员  侯丽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来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