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忠、李宝军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695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小强、乔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相遇后,被告人田某提出砸车辆玻璃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并准备作案工具。同年1月16日凌晨至25日,被告人田某、李某某先后多次窜至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神东小区新高层楼下、神东小区南区、神木县店塔镇,采取砸车辆玻璃手段,盗窃车内“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华为”防爆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元、“猴王”牌香烟一条,“芙蓉王”牌香烟一盒、“猴王”牌香烟一盒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拖平、马小媛、王志强、腾锁的陈述、随案移交物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移交清单、领条、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分工负责,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手电筒三把、头套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晨光审判员 吴 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