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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庄某,男,汉族,茌平县。杨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