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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457号原告:董某,女。委托代理人:刘贵华,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以被告宋某现在国外打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