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457号原告:董某,女。委托代理人:刘贵华,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以被告宋某现在国外打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