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小东,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了(2015)旌民保字第50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