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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小东,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了(2015)旌民保字第50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