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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53年2月15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永登县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民事起诉状,经本院调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法律规定需公告送达,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原告拒不交纳,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火勋婕代理审判员  张明慧人民陪审员  罗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汉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