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493号罪犯张奓,男,生于1984年1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张奓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