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继光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甲,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古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甲在古丈县古阳镇树栖柯田某甲家中吃饭,期问与李某某甲、彭某某乙、田某甲等人喝了约二两散装白酒及一瓶半雪花牌啤酒���喝完酒后,因彭某某甲家中有事,彭某某甲便驾驶田某甲的湘KDX8**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去办事,当日15时许,彭某某甲驾驶湘KDX8**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经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甲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达97.7442mg/100ml。经古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甲、彭某某乙、田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甲当庭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彭某某甲以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彭某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彭某某甲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瑞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