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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范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046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钱耀祥,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