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桂存武与梁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存武,梁清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桂存武,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清杰,男,35岁,汉族,旬阳县安旗西店屋老板。本院在审理桂存武与梁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存武以被告梁清杰去向不明,住址不祥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存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萧 茵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显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