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丽娟,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邰丽娟,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邰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