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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丽娟,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邰丽娟,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邰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