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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芮诉被告范静娴、王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芮,范静娴,王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93-2号原告李林芮。被告范静娴。被告王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芮诉被告范静娴、王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李林芮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范静娴、王意波位于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监证****、监证****)一套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李林芮以其所有的宝马轿车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芮以其所有的轿车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其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林芮所有的川A****宝马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