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军伟汽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军伟汽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长信村南郭守敬大道1540号。法定代表人吴家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军伟汽修。负责人曹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军伟汽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台钛坦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