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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小坤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初字第002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小坤。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5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7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小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小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小坤于2015年3月29日、30日晚上至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宝源棋牌室无事生非,损毁电视机、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9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乔小坤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小坤欲与陈某合开赌场遭拒,心生不快。2015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乔小坤与刘权、杨威至陈某经营的棋牌室欲找陈某闹事,因陈某不在,被告人乔小坤即持棋牌室桌上的水果刀戳破挂在墙上的先锋牌液晶电视机屏幕,被告人乔小坤指示刘权、杨威等候陈某实施殴打,其先行离开现场。刘权掏出随身携带的三棱刀刺戳桌上的筹码恐吓工作人员。后因有人报警,刘权、杨威离开现场。次日18时许,被告人乔小坤伙同刘权再次至陈某经营的棋牌室,与陈某、茅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乔小坤掀翻饭桌,致被害人郁某放在桌上的三星手机外屏损坏,乔小坤另持碗盆、烟灰缸、啤酒瓶等砸对方,击中茅某手臂。刘权见状欲掏出随身携带的三棱刀,被陈某等人发现并控制。被告人乔小坤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乔小坤带杨威返回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94元、三星手机外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97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小坤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被告人乔小坤无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乔小坤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上,乔小坤联系茅某商议带人放庄赌博的事宜,后与刘权前往茅某的棋牌室找茅某未果,自己先行离开。次日晚上,乔小坤与刘权再次至茅某的棋牌室,因与茅某话不投机,乔小坤掀了桌子。后乔小坤先行离开,当晚22时许,乔小坤再次至棋牌室时被民警当场抓获。3.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刘权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上,乔小坤联系“老鱼”商议合开赌场的事宜,协商未果。随后,乔小坤开车带刘权、杨威至宝源棋牌室,乔小坤进门后即拿起吧台上的水果刀朝电视机砸过去,致电视机损坏(花屏),后乔小坤嘱咐刘权、杨威等“老鱼”来了打他一顿,乔小坤先行离开,刘权用三棱刀在桌子上戳筹码吓唬工作人员,期间,刘权与乔小坤通电话,乔小坤让刘权、杨威等着打茅某,后因对方报警未果。次日晚,乔小坤开车带刘权又来到宝源棋牌室,茅某等人在吃饭,乔小坤与茅某谈话,言语不合,乔小坤即将饭桌掀掉,并拿起啤酒瓶、碗等物砸向茅某,刘权将三棱刀拿出来,被“老鱼”等人控制,后被处警的民警抓获。4.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杨威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上,乔小坤开车带刘权、杨威至宝源棋牌室,因棋牌室老板不在,乔小坤嘱咐刘权、杨威等对方老板来了后吓吓他,后乔小坤先行离开,杨威与刘权等候期间,杨威发现棋牌室电视机的显示屏中间坏了,刘权用黑色三棱刀在桌子上戳筹码,杨威听见刘权与乔小坤通电话,乔小坤称让刘权、杨威在对方来了后抽(打耳光)对方,后未果。次日晚上,乔小坤与杨威至宝源棋牌室,被民警当场抓获。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陈某接到陌生电话称有事与其商谈,后双方在名仕豪庭门口一汽车上见面,自称“小坤”的男子要求陈某带人至其开设的赌场,陈某拒绝。一个小时左右之后,陈某棋牌室工作人员称有三个外地人至棋牌室,其中一个人用刀将电视机砸坏。次日晚六七点钟,自称“小坤”的男子与一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至棋牌室,“小坤”掀翻饭桌,并用烟灰缸、啤酒瓶砸人,刀疤脸的男子准备拔刀时,陈某予以控制,后乔小坤逃走,陈某报警。期间,郁某在桌子上的手机屏幕被毁坏,陈某帮助郁某修理了手机。被害人陈某辨认出刘权、“小坤”即被告人乔小坤。6.未到庭证人茅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茅某在陈某的棋牌室吃饭,“小坤”与一刀疤脸男子来棋牌室,后“小坤”掀翻餐桌,并拿烟灰缸等物砸自己。陈某等人将持刀的刀疤脸控制,后“小坤”逃离。茅某辨认出刀疤脸即为刘权及“小坤”即为被告人乔小坤。7.未到庭证人钱某(宝源棋牌室服务员)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8点30分左右,三名外地人来至棋牌室,一脸上有痣的男子持水果刀砸向棋牌室里的电视机致电视机毁坏,后该男子对另外二名男子称让他们等在现场,该男子离开。一脸上有刀疤的男子持刀在桌子上戳筹码。次日晚上,脸上有疤的男子与脸上有痣的男子又来到棋牌室,将饭桌掀翻,碗碟损坏。钱某辨认出刀疤脸即为刘权,持水果刀砸坏电视机及掀翻饭桌的为乔小坤。8.未到庭证人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郁某与茅某等人在陈某的棋牌室吃饭,“小坤”与一刀疤脸男子来棋牌室,后“小坤”掀翻餐桌,并拿烟灰缸、啤酒瓶等物砸茅某。陈某等人将持刀的刀疤脸控制,后“小坤”逃离。期间,自己放在饭桌上的一三星手机屏幕被“小坤”掀翻桌子时毁坏。9.未到庭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施某与郁某、茅某等人在陈某的棋牌室吃饭,二名男子来至棋牌室,其中一人掀翻餐桌,并拿烟灰缸、碗碟等物砸茅某。陈某等人将持刀的刀疤脸控制,后“小坤”逃离。期间,自己放在饭桌上的一个三星手机屏幕被“小坤”掀翻桌子时毁坏。施某辨认出持刀的人为刘权,掀翻桌子的为乔小坤。10.未到庭证人倪向红的证言笔录,证明:宝源棋牌室因为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乔小坤的滋事行为而停业近半个月。11.未到庭证人陆向红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陆向红在宝源棋牌室吃饭,二名男子来棋牌室,其中一人掀翻餐桌,并拿烟灰缸、碗碟等物砸茅某,陈某等人将持刀的刀疤脸控制。12.未到庭证人金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金某在陈某的宝源棋牌室吃饭,二名男子来棋牌室,其中一人掀翻餐桌,并拿碗碟等物砸茅某,陈某等人将持刀的刀疤脸控制。13.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材料及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电视机购买发票及手机维修收据。启东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弹簧刀一把。1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015年4月1日),证明:宝源棋牌室现场情况及电视机被毁坏情况。15.苏宁电器启东维修部出具的证明及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手机照片,证明:电视机及手机毁坏情况。16.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电视机、手机损毁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被毁坏电视机价值为人民币2694元,手机被毁损价值为人民币897元。1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人乔小坤曾因寻衅滋事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释放。18.被告人乔小坤的户籍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乔小坤的身份信息情况及曾受处罚情况。19.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乔小坤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小坤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小坤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小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小坤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乔小坤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小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额,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丽丽审 判 员  黄 生人民陪审员  印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凤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卫生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