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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耿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753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第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西口汽车站南侧“五一馒头”店铺,用老虎钳将店铺铁门的挂锁撬断进入店内盗窃香烟26盒、现金400元、玉坠一个、手链一条。经估计,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56元。2、2015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八三广场东侧“海源电脑”店铺,用石头将店铺玻璃门打碎后进入店内,盗窃货架上香烟67盒。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29元。3、2015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金谷商厦附近的“吉祥馄饨”店铺,用老虎钳将玻璃门锁撬断并用石头将玻璃砸碎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400元。4、2015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新华书店“姐妹通讯”店铺,用老虎钳将店铺卷帘门的两个挂锁撬断后进入店内,盗走柜台内的手机4部。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5、2015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新华书店附近“永顺通讯”手机店,用老虎钳将店铺卷帘门撬断,后因无法撬开店内玻璃门放弃作案。6、2015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瓦轴附近“宏伟装饰材料商行”,用老虎钳将店门玻璃砸碎后进入店内,盗走桌子抽屉内人民币300元。7、2015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瓦轴附近“贾家装饰材料”店铺门前,用老虎钳将店门挂锁撬断后,因无法撬开里门放弃作案。8、2015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瓦轴附近“小四川麻辣烫”店铺,用老虎钳将店内挂锁撬断进入店内,盗走电脑柜抽屉里人民币40元。9、2015年5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文胜街“山萍超市”门前,用老虎钳将门玻璃砸碎进入店内,盗走货架上香烟51盒、墙上布包内人民币500元。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72元。10、2015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西环街六高中附近彩板房市场,用老虎钳剪断王某某、于某某的彩板房门挂锁,盗窃现金人民币640元。11、2015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西环街六高中附近彩板房市场,用老虎钳剪断杜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管某某、潘某某、佟某某、李某某的彩板房门挂锁,盗窃现金人民币415元、香烟4条。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0元。12、2015年6月5日1时,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南共济街“好粥稻”店铺,用老虎钳将门上的链锁剪断进入店内,盗走微波炉上钱盒内人民币460元。综上,被告人耿某某共盗窃12起,其中2起未遂,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902元。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耿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西口汽车站南侧“五一馒头”店铺,用老虎钳将店铺铁门的挂锁撬断进入店内盗窃香烟26盒、现金400元、玉坠一个、手链一条。经估计,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56元。2、2015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八三广场东侧“海源电脑”店铺,用石头将店铺玻璃门打碎后进入店内,盗窃货架上香烟67盒。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29元。3、2015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金谷商厦附近的“吉吉祥馄饨”店铺,用老虎钳将玻璃门锁撬断并用石头将玻璃砸碎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400元。4、2015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新华书店“姐妹通讯”店铺,用老虎钳将店铺卷帘门的两个挂锁撬断后进入店内,盗走柜台内的手机4部。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5、2015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新华书店附近“永顺通讯”手机店,用老虎钳将店铺卷帘门撬断,后因无法撬开店内玻璃门放弃作案。6、2015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瓦轴附近“宏伟装饰材料商行”,用老虎钳将店门玻璃砸碎后进入店内,盗走桌子抽屉内人民币300元。7、2015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瓦轴附近“贾家装饰材料”店铺门前,用老虎钳将店门挂锁撬断后,因无法撬开里门放弃作案。8、2015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瓦轴附近“小四川麻辣烫”店铺,用老虎钳将店内挂锁撬断进入店内,盗走电脑柜抽屉里人民币40元。9、2015年5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文胜街“山萍超市”门前,用老虎钳将门玻璃砸碎进入店内,盗走货架上香烟51盒、墙上布包内人民币500元。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72元。10、2015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西环街六高中附近彩板房市场,用老虎钳剪短王某某、于某某的彩板房门挂锁,盗窃现金人民币640元。11、2015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西环街六高中附近彩板房市场,用老虎钳剪断杜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管某某、潘某某、佟某某、李某某的彩板房门挂锁,盗窃现金人民币415元、香烟4条。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0元。12、2015年6月5日1时,被告人耿某某来到瓦房店市南共济街“好粥稻”店铺,用老虎钳将门上的链锁剪断进入店内,盗走微波炉上钱盒内人民币460元。综上,被告人耿某某共盗窃12起,其中2起未遂,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902元。案发后,公干机关扣押案涉赃物手机4部,共计人民币930元返还给了被害人“姐妹通讯”店铺的于某某。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耿某某的玉坠一个、手链一条,返还给了被害人“五一馒头”店铺的张某某。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葛某某、于某某、邹某某、邢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杜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管某某、潘某某、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师某某、孙某某、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返还物品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耿某某均无异议,故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比照既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耿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违法所得人民币6972元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臧懿敏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