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石健与石虎、淄博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健,石虎,淄博中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石健。被执行人:石虎。被执行人:淄博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标的额15.9万,已执行90284.17元,未执行68715.83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王 克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