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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青山、聂相、任小金等与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青山、聂相、任小金等,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55号申请人王青山、聂相、任小金等49人。诉讼代表人王青山。诉讼代表人聂相。诉讼代表人任小金。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国明,高邮市汤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原汉留镇友好路。法定代表人吕律,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青山、聂相、任小金等49人与被申请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合计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