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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日月潭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长伟、沈阳市和平区娇芘俱乐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日月潭实业有限公司,李长伟,沈阳市和平区娇芘俱乐部,商占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151-1号原告:沈阳日月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爽,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闫廷俞,女,中国台湾人,现住台中市。被告:李长伟,男,汉族。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娇芘俱乐部。经营者:商占松,男,汉族。被告:商占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日月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伟、沈阳市和平区娇芘俱乐部、商占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长伟、沈阳市和平区娇芘俱乐部、商占松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闫廷俞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号X号房屋(建筑面积175.81平方米)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闫廷俞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号X号房屋(建筑面积175.81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冻结被告李长伟、沈阳市和平区娇芘俱乐部、商占松帐户存款400000元;三、如被告李长伟、沈阳市和平区娇芘俱乐部、商占松帐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宫傲 来自: